婚姻登记处积极配合婚前?结婚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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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婚姻登记处积极配合婚前?结婚前登记?攻略问题解答,快速解疑答惑“婚姻登记处积极配合婚前”的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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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婚前检查可以去哪里 沈阳婚检项目一览表

婚前体检是新人结婚前非常必要的一个程序,也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因此每个人都要引起重视。对于沈阳的新人来说, 沈阳婚前检查 可以去哪里、沈阳婚检项目有哪些?随我一起来学习下吧!

沈阳婚前检查 可以去哪里

沈阳婚检地一:结婚登记处

通常每个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都设有免费婚检的地方,沈阳也不例外,婚检主要是检查有没有性传染病、遗传病等疾病,还会检查两个人是否有影响生育方面的问题。有些地方也有指定的医院婚检,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份免费的体检单子,你可以去指定的医院做检查,检查项目单子上都有。

沈阳婚检地二:社区医院

沈阳有很多的社区医院,这些医院设备比较简单,但是社区医院的婚检是免费的,主要是对准备结婚的新人负责。

沈阳婚检地三:各大医院

沈阳婚前检查 还可以选择市区内大点的医院,但是大型医院检查肯定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沈阳能够进行婚检的医院有:沈阳阳光体检、沈阳武警妇科医院等各大妇婴医院都可以进行婚检。

沈阳婚检项目一览表

1、询问个人生活史

各项检查完毕之后,医生会询问个人的生活情况,男生是否吸烟、喝酒、饮食习惯等,女性月经是否正常等问题。医生询问之后,也会适当给新人一些建议,新人们要按照医生的吩咐去做哦。

2、全身检查

婚前身体检查除了简单的询问病史之外,接下来就是全面检查身体的步骤,医生会对你的身体每个部位进行检查,看身体是否健康。包括:身高、体重、脂肪分布以及身体内部的心、肺、肝四肢活动等各方面的检查。

3、 其他 的特殊检查

婚检除了必要的检查项目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检查项目,这主要是针对不同情况的新人。其他的特殊检查也包括询问你的身体情况、以前是否有患过什么病,还有是否有家族遗传病历。新人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真实回答,不要隐瞒,以免对婚检不利。

我语录:以上是关于 沈阳婚前检查 可以去哪里、沈阳婚检项目的内容,相信大家都明白了吧!婚前检查虽然说没有强制要求,但是为了两人婚后的幸福生活以及生出健康的宝宝,大家都要积极配合。

如何看待婚姻登记处免费提供婚前辅导这件事?

我们常常吐槽“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抵不住那种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的心理。能有个人陪伴一生,是一种幸福。但是这种幸福有时候也会成为一种负担,尤其是两个人的生活出现了一丝裂痕的时候。这种裂痕往往是弥补不了的。所以在结婚做好心理建设工作,远比一言不和就离婚显得理智。

要说如何看待提供婚前辅导这件事,那当然是好事。

一、你的婚姻需要辅导

有些人是因为一时冲动就结了婚,有些人则是迫于家庭各个方面的压力闪婚的。无论是哪种,都需要婚姻辅导。这让两人看待婚姻的时候更加的理智。因为结婚之后两个人的身份发生了转变。身份的转换,再加上事事争对错,难免两人之间的情感会磕磕碰碰,也就产生了矛盾。所以婚前辅导是必要的。 至少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在面对问题时,也不会惊乱,一时之间慌手乱脚的。

二、更加理智的看待婚姻问题

婚前辅导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加理智地看待婚姻问题。有些人会觉得说这样的辅导过于形式,流于表面。其实不然,这是两人相处过程中的一种羁绊。当恋爱的激情退去,关于两人如何走下去就会成了最现实的问题。当矛盾浮出了水面,是需要两个人静下心去思考的。婚前辅导,更像是打预防针,但这不意味着你就不会遇到这些问题。毕竟在婚姻问题上从来没有对错。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辅导而是在于人。 婚前指导不能解决问题,但是能带来的是当问题出现时,能够想到之前做过的辅导,那便是一场及时雨。

所以日子还是照常过,甜蜜可能只是一时的,后半生则是鸡毛陪伴。

报考婚姻登记处的核心优势

报考婚姻登记处的核心优势是发挥平台优势,倡导喜事新办。充分利用婚姻登记的平台优势,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积极开展婚前问卷调查,通过与办理新婚登记的当事人签订婚俗改革《倡议书》、《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了解当事人对婚俗改革的意见建议,向登记的新人发出喜事新办倡议,力争从源头上推进我县婚俗改革落地开花。

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卫生、计划生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推行婚俗改革。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有专门管理人员,并应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时,双方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结论。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九条 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与何人结婚。

(二)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三)《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并由单位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或村(居)民委员会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第四章 离婚登记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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